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周昱志
債 務 人 王嘉儀
王學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嘉儀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
務人王學賢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
其中編號1-2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02,514元整
,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
(二)詎債務人於111年11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
積欠本金新臺幣102,514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
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王學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9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514元 王嘉儀、王學賢 自民國111年10月15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1.40% 001 新臺幣102514元 王嘉儀、王學賢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15日止 年息1.525% 001 新臺幣102514元 王嘉儀、王學賢 自民國112年0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514元 王嘉儀、王學賢 自民國111年11月16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0.140% 001 新臺幣102514元 王嘉儀、王學賢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15日止 年息0.1525% 001 新臺幣102514元 王嘉儀、王學賢 自民國112年03月16日起 至民國112年05月15日止 年息0.2525% 001 新臺幣102514元 王嘉儀、王學賢 自民國112年05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05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