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886號
KLDV,112,司促,2886,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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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8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務 人 林業展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捌佰參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業展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
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
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
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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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