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840號
KLDV,112,司促,2840,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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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4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務 人 林業展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業展於110年12月3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
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
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9,306元。(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
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
四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
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23元。(2)延滯期間利息:自11
2年2月4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9,306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
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
之一十二點四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
新臺幣0元(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自112年2月3日起
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
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8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306元 林業展 自民國112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2.4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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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