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836號
KLDV,112,司促,2836,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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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李旻謙

李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玖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旻謙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東南科技大學
修部邀同債務人李淑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共3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128,60
8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
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李旻謙自民國111
年12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25,7
94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
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李淑芬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8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5,794元 李旻謙李淑芬 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001 新臺幣125,794元 李旻謙李淑芬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26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五 001 新臺幣125,794元 李旻謙李淑芬 自民國112年0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5,794元 李旻謙李淑芬 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26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一五二五 001 新臺幣125,794元 李旻謙李淑芬 自民國112年03月27日起 至民國112年06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二五二五 001 新臺幣125,794元 李旻謙李淑芬 自民國112年0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五○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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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