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德聰即坦克土木包工業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接枝
上列上訴人廖德聰即坦克土木包工業(下稱廖德聰)與被上訴人
許秋民即南興木料模板行因本院民國111年度重訴字第72號給付
價金事件,上訴人廖德聰對於本院112年3月2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
訴,因本件訴訟標的於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之範圍內,
對於廖德聰、楊接枝必須「合一確定」,是廖德聰上訴之效力,
及於其同造當事人楊接枝。又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
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或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20,3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