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中正區信一路154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楊宗錦 住同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辛存 住基隆市七堵區崇廉街20巷9號
余蔣水倉 住基隆市七堵區南興路155號
李麗霞 住基隆市七堵區崇廉街35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棟彥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號確認
優先購買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3日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
別為新臺幣(下同)9,427,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5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41,53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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