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4號
原 告 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被 告 戴偉輝
訴訟代理人 戴忠賢
被 告 大聖爺廟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人 戴安和
被 告 顧謝鳯(原名顧純鳳)
被 告 李步中
李惠嫈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7,001,088元(請求返還占用土地面積合計440.32平方公尺
,乘以基隆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
平方公尺1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99元,扣除已繳納
之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986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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