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55號
KLDV,111,簡上,55,202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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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兼被上訴人 孫亮德
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律師
被 上訴人
兼 上訴人 張延凱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1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命兩造於收到裁定後10日內,對下列各點具狀表示意見一、兩造於本件車禍除違反原審判決所引用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4條、第100條第5款外,有無違反該法其他條項之規定? 請具體指明。
二、張延凱於本件車禍事故除上開規定外,是否另亦違反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1項之情形?如有違反該條規定,是否 因此影響過失比例之判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姚貴美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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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