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11年度,5號
KLDV,111,國,5,2023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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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5號
上 訴 人 楊式強
楊式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間因111年度國字第5
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4,51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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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