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96號
KLDM,112,附民,196,202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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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陳嫦

被 告 張為凱



錢漢堯



詹億



吳彥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對其等四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
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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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