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6
9號),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16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1
12年5月9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自白坦認有罪之陳述,經
受命法官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檢察
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16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112 年5月9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自白坦認有罪之陳述: 「(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 並告以要旨)(經被告詳細閱覽起訴書後回答)一、我有收 到並看過起訴書。二、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全部都認 罪。三、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請從輕量刑,給 我自新的機會。四、本票跟借據各1 張我都撕掉並丟掉了。 棍棒我也都丟掉了,找不到了,棍棒都是我所有的。五、沒 有其餘補充」等語明確,並有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110 年11 月3日驗傷診斷書(甲○○)、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1 年2 月22日基警一分偵字第1110102117號函及附件:無法調查本 案涉嫌車輛「0073號賓士車」相關行車紀錄、證人蔡伊達11 1年5月31日陳報狀及附件:「基隆市○○區○○路00號5樓租賃 契約書」(承租人:林浩然),之後移轉給告訴人甲○○住○○ ○○○地○○○○○路○○○○○○○○號碼0000000000,申登人為陳明志) 、證人陳明志己身一等親資料(與證人陳柏君有親屬關係) 、證人蔡伊達提供與證人高葦葶LINE對話紀錄擷圖、相關書 類: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10號起訴書( 被告乙○○涉嫌妨害秩序)【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偵字第1069號卷第35頁、第81至87頁、第177至199頁、第20 3至205頁、第223頁、第217至221頁、第253至258頁】。職 是,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裁定如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