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秩字,112年度,30號
KLDM,112,基秩,30,202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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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基秩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朱皓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2年5月17日以基警三分偵字第112030520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皓宇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受移送人朱皓宇於民國112年4月8日凌晨2時 18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巷00號台灣電力公司宿舍內, 持空氣槍(未扣案)站在圍牆內朝外射擊,而有危害安全之 虞(惟台灣電力公司不提出侵入住宅告訴),因認被移送人 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秩序違反行為等語。二、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條款之構成要件,須行 為人客觀上有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且該攜帶係無正當理由,因而有危害於行為人攜帶所處時空 之安全情形,始足當之。依上開要件,判定行為人有無違反 本條款非行,首須行為人有攜帶行為,次審酌該攜帶行為是 否係無正當理由,再衡量行為人攜帶行為所處時空,因行為 人於該時空有攜帶用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亦即,就行為人客觀上之攜帶行為,依其攜帶行為之目的 ,考量行為人攜帶當時言詞舉動、時間、地點、身分等因素 ,據以認定其是否已構成本條款之非行;至所稱之「無正當 理由」,應指行為人若所持目的與該器械於通常所使用之目 的不同,而依當時客觀環境及一般社會通念,該持有行為因 已逾該器械原通常使用之目的及範疇,致使該器械在客觀上 因將之偽以真槍公然攜行示眾,致使周遭之人得輕易見之遂 將誤認為真因此心生恐懼之舉,易造成社會秩序不安及存在 不穩定危險之狀態,即屬之,當不以行為人是否已持之要脅 他人生命、身體而產生實質危險為斷,合先敘明。  三、本院查:
 ㈠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警員接獲勤務指揮中心通 報處理:「報案人至所稱不明人士闖入台電宿舍園區,並持



空氣槍朝外射擊」之情節,亦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 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移送人朱皓宇112年4月11 日警詢筆錄、證人賴勁妤112年4月10日警詢筆錄、證人李順 琦112年4月11日警詢筆錄各1件、蒐證被移送人朱皓宇彩色 照片10張在卷可徵【見本院112年度基秩字第30號卷第7至31 頁】。此部分,應堪認定。
 ㈡惟依卷附資料所示,上開空氣槍並未扣案,且該「持空氣槍 朝外射擊」係112年4月8日凌晨2時18分許,而被移送人有無 持之以作為恫嚇他人之工具,有無將之偽以真槍公然攜行示 眾,因而致使周遭之人得輕易見之遂將誤認為真因此心生恐 懼之舉,況且該台電宿舍之鐵門係打開之任由第三人進出( 閒雜人等勿入),而鐵捲門緊閉並無人為破壞之跡象,亦有 蒐證被移送人朱皓宇彩色照片10張在卷可證【見本院112年 度基秩字第30號卷第23至31頁】。因此,被移送人朱皓宇有 無破壞該鐵捲門、鐵門,有無持之以作為恫嚇他人之工具, 有無將之偽以真槍公然攜行示眾,致使周遭之人得輕易見之 遂將誤認為真,因此心生恐懼之舉,而有危害於行為人所處 時空之安全情形,況且被移送人之行為是否已達妨害公共秩 序、擾亂社會安寧之程度,須審查該行為人所處時間、地點 及其言詞舉動、身分等綜合考量,爰參諸上開規定及說明, 本件難認有何致生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之虞,即與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所定之要件有間,洵堪認定。 ㈢綜上,本案依卷附證據,既無從認定被移送人之行為係該當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行為,即無從依上開規定予 以裁罰,本院自應為不罰之諭知,併啟被移送人於凌晨宜睡 覺時間,好好在家睡覺休息,健康平安,切勿入夜擅闖非自 己所有使用園區,避免做錯誤之最壞示範,非但無助問題解 決,尚且先讓自己硬擠陷入違法之困境中,更甚者,走不進 的監獄世界就不要硬擠了,更不要難為造成不特定多數人之 恐慌,且作賤了自己,何必呢?再者,掃除不法,亦是保護 大家安全,提早日遏止不幸憾事延燒,你我大家均有社會安 全責任,切勿助長不良風氣之匹夫逞勇,況自己要好好想一 想,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亦要為對方考慮,且內心生起同 理心,若人出巧詞,誠以接之,若人出厲詞,婉以答之,若 人出謔詞,默以待之,自己不使氣,自然言少,自然心安, 且自己真心誠意善待他人者,他人自然會尊重自己,自己怎 樣對待他人,他人也會怎樣對待自己,不要總是怨天尤人, 不要總是挑別人的毛病,看別人不順眼,不要總想去改變別 人,先調整好自己的心態,修好自己的心,自己就不會有想 不通的事,否則,種如是因、得上開如是果,最後搞的遍體



鱗傷的還是自己,自己何必害自己呢?職是,自己好的頭腦 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的,自己用心甘情願 的真誠心、無愧心,凡有合理於心無愧者,勿謂無利而不行 ,但有逆理於心有愧者,勿謂有利而行之,若存惡心,瞞心 昧己,損人利己,行諸惡事,則近報在身,禍及己身,不爽 毫髮,依本分而遵法度,善人則親近之,宜改自己不好宿習 慣性,善惡兩途,一切唯心自召,禍福攸分,端視自己當下 一念心善惡,加上自己宿習慣性之運作,其有曾行惡事,後 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 福也,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善惡抉擇,是善 惡兩途,一切唯心自召,禍福攸分,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 ,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自願改過 ,惡莫作,善奉行,永無惡曜加臨,用自己的智慧看清楚明 白區分損友、益友,且自己要好好思惟,日後自己若重病臥 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損友嗎?為自己無怨無悔付出 照顧心力者係損友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 付出照顧自己的親人?損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 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 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損友出錢出力嗎?是日已過,命 亦隨減,自己宜早日速遠離損友、更不要好心做錯事,則自 己日日平安、大家和睦融諧,永不嫌晚。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五、如有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 狀敘述抗告理由(應附繕本),經本院原裁定之基隆簡易庭 ,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有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應附繕本),提出於本院原裁定之基隆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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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