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4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仲豪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5292號、111年度偵字第3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提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上午9時20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2年6月16日上午9 時20分,在第四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形成心證,判決書業 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 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 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麒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