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25號
CYDV,112,訴,125,2023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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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5號
原 告 吳諺鋐
鐘素惠
陳羿霖
劉宗鑫
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被 告 黃琨展
訴訟代理人 郭皓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自應裁定移送有管轄 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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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