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23號
CYDV,112,補,223,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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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周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嘉亮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3,673元(計算式
如附表),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
⒈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886,667元(計算式:土
地面積1,90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00元/每平方公尺×原告
有部分1/3=886,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⒉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鄰○○○0號之3建物部分:287,006元(
112年建物課稅現值861,000元×原告應有部分33334/100000=28
7,006元)。
1+2=1,173,6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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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