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70號
CYDV,112,補,170,2023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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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林麗雲
張雅舒
張庭瑋
張庭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樹綸律師
被 告 張坤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3,209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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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