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吳順吉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豊等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
,340,550元(詳附表),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19,8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編號 土地 總面積(㎡) 原告應有部分 公告土地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嘉義縣○○鄉○○○段00地號 1029.79 1/1 45,000元/㎡ 46,340,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