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大寶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天賜
被 告 曾百堃
周青瑜
曾全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61,64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