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曜寬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濬榮
被 告 羅詩淵
羅輝宏
羅叁能
羅深池
羅敏男
羅千萬
呂桐河
呂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
告起訴主張被告等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之3土地(下並稱系爭土地),聲明請求
被告等應各將占用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占用面積各約279㎡、
99㎡、85㎡、92㎡、84㎡、20㎡、100㎡、217㎡、4㎡、1㎡、25㎡,待實測
為主),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
告請求返還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系
爭土地於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皆為新臺幣(下
同)3,400元,依原告主張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共約1,006㎡
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3,420,400元(計算式:1,006㎡×3,400元/㎡
=3,420,400元),應繳裁判費3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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