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7號
CYDV,112,補,117,2023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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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鄭金鴻


被 告 嘉義縣水上鄉公所

賴秀珠

帥雲輝

中華民國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蘇秀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5,400元,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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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