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89號
CYDV,112,聲,89,2023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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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琨茗
相 對 人 宏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聖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3頁倒數第5、6行,關於「計算式:369+594」之記載,更正為「計算式:396+59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 ,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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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