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葉鳳珠
相 對 人 葉德明
關 係 人 林岳陞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葉德明(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選任葉鳳珠(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葉德明之監護人。三、指定林岳陞(男,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六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葉德明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相對人長姊,相對人因自出生即重度身 心障礙,於民國71年4 月16日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其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 之效果,並有前述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為證。為此,依民法第 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規定,聲 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 護人,暨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本院調查結果,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提出前述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戶籍謄本為憑(見本院卷第11至21頁);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斟酌衛生福利部朴子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李政峰所為之鑑定結果認:葉德明(即相對人)因患失智症,認知功能受損,計算及抽象思考能力不佳,無法適當與人互動,亦無法表達其意願,故相對人因其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有112 年5 月16日前述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頁)。本院審酌前述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認知功能受損,計算及抽象思考能力不佳,無法適當與人互動及表達其意願等情形,故相對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因此,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 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 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 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 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 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 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 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 11條第1 項及第1111條之1 各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既為監護
之宣告,已如前述,且無訂立意定監護契約,自應為其選定 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經本院調查,相對人 未婚,無子女,養父葉田已過世,聲請人葉鳳珠為其長姊、 關係人林岳陞為其外甥孫,現住長順護理之家等情,已據聲 請人陳述在卷,並有戶籍謄本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 、13 至21頁)。本院考量聲請人、關係人為相對人長姊、外甥孫 ,均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並經其等同意由聲請人、關係人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形,有親屬系統表、同意書、戶籍 謄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至12、15至19頁)。本院參酌 聲請人、關係人為相對人長姊等關係,為相對人親屬及其等 之意願,認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能符合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最佳利益,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 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再者,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之 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 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 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 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本件聲請人既任相對人之監護 人,其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之財產,自應依前述規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關係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 陳報法院,併此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