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109號
CYDV,112,監宣,109,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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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私立大林教養院



相 對 人 王貴


關 係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關 係 人 嘉義縣社會局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貴美(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嘉義縣縣長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王貴美之監護人。指定嘉義縣社會局局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王貴美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相對人領有第一類 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其於民國98年8月4日起入住機構並簽 屬相關契約,然約自105年10月迄今,家屬對於相對人之需 求置之不理,無人處理相對人照顧及醫療事宜,爰依民法第 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3條之4第1項、家事是法第164 條規定聲請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 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 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 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 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 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 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 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 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 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 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 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  ,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 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身心 障礙證明書影本、存證信函、嘉義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 許可證書及異動登記摘要」影本等件為憑;又本院審驗相對 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相對人無法理解本院所 詢問之問題、亦無法針對問題正確回答,並參酌戴德森醫療 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趙星豪醫師所為之鑑定結論略以: 相對人因生長發育遲緩,認知功能不佳,經鑑定領有重度智 能不足之身心障礙手冊,在鑑定時,相對人雖然意識清醒, 對叫喚仍有反應,但因認知功能缺損,對問話已無法理解及 正確回應,相對人目前已因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等語。綜上,堪認相對人確因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等情為真,故本件聲請為 有理由,爰依上揭規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四、本件相對人既經為監護之宣告,已如上述,自應依上開規定  ,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 相對人未婚無子女,其姐已80餘歲,仰賴他人照顧,其妹已 歿,相對人之姪子嚴翰興居住在大林,空閒時會探視相對人 ,亦會與社工討論醫療決策,但因仍須照顧家庭,無法給予 相對人額外經濟協助等情,有戶籍資料、嘉義縣社會局社會 工作人員訪視報告在卷可參,考量本件相對人為身心障礙, 無父母、配偶及子女等最近親屬,其餘親屬或因年長、或因 家庭經濟因素而無力協助相對人,而嘉義縣縣長(現為翁章 梁)為當地主管業務首長,對主管業務具相當之熟悉及專業 ,由其負責養護及照顧相對人並管理其財產,應較能符合相 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嘉義縣縣長為監護人;另審酌嘉義 縣政府社會局局長(現為張翠瑤)長期經辦各項社會福利業 務,經驗豐富,並有眾多學有專精之社會工作人員從事該局 業務,認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屬適當,故指 定嘉義縣政府社會局局長擔任會同開其財產清冊之人。五、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於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嘉義縣縣長對於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人 之財產,應會同嘉義縣社會局局長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



,並陳報法院,於此之前僅得對受監護人財產為必要之管理 ,併此指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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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