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606號
CYDV,112,司票,606,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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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淞
相 對 人 玉生鋼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騰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 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再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 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此觀非訟 事件法第194條自明。惟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 款地,亦為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之本票未載付款地 及發票地,則應發票地為付款地。而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票 號TH775277號本票上記載之發票地為屏東縣內埔鄉,依上開 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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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生鋼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