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4號
CYDV,112,司拍,14,202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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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兼
債 務 人 袁靜惠袁國慶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袁伊萱袁國慶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抵押之不動產如 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 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有民法第881條 之17、第873條及第86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袁國慶於民國(下同)106年7 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84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36年7月23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原債務人袁國慶與聲請人簽立分期 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約定自106年8月27日起至113年7月27 日止,分期84期,每月付款13,124元。惟原債務人袁國慶於 108年2月23日死亡,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 全部。因本件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由相對人袁靜惠分割繼承, 並於108年11月18日依法登記完畢,惟本件抵押債權尚積欠1 ,102,416元未清償,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書、原債務人袁國慶繼 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另本院於112年5月2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債權額 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等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



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14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水上鄉 新大崙 454 57.43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14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權利 範 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騎 樓 合   計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單 位 001 166 嘉義縣○○鄉○○村○○00號之9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 2層 39.20 52.28 12.00 103.48 電梯樓梯間 5.50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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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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