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51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邱俊傑
邱宏信
邱俐綺(原名邱素貞)
追加 被告 邱雪真
邱怡萍
邱怡菁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被繼承人邱宗秋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土地,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邱俊傑、邱宏信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土地,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 文。查原告起訴時原僅列邱俊傑、邱宏信、邱俐綺為被告( 見本院卷第9、105頁),嗣追加邱雪真、邱怡萍、邱怡菁為 被告(見本院卷第153頁)。因原告起訴係請求撤銷被繼承 人邱宗秋之繼承人間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而邱宗秋之繼承 人除邱俊傑、邱宏信、邱俐綺外,尚有邱雪真、邱怡萍、邱 怡菁,此見邱宗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 謄本即明(見本院卷第65、73至81頁),足見該訴訟標的法 律關係對於上開六人必須合一確定。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追 加原非當事人之邱雪真、邱怡萍、邱怡菁為被告,自應准許 。
二、被告邱俊傑、邱怡萍、邱怡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被告邱雪真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邱俐綺(原名邱素貞)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503,001 元本息迄未清償,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8號 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證,且邱俐綺名下並無財產可供執 行。而邱俐綺之父即被繼承人邱宗秋於民國(下同)108年9 月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被告均為繼承人。詎 邱俐綺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竟於108年11月13日與被告 邱俊傑、邱宏信、邱雪真、邱怡萍、邱怡菁簽訂遺產分割協 議書,約定由邱俊傑、邱宏信繼承取得上開遺產,邱俐綺則 放棄因繼承取得之權利,並於108年11月19日辦理分割繼承 登記完畢。上開遺產分割協議無異係邱俐綺將本得繼承之應 繼分無償移轉予邱俊傑、邱宏信,已害及原告債權之實現。 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提起本訴。 ㈡並聲明:1.被告邱俊傑、邱宏信、邱俐綺、邱雪真、邱怡萍 、邱怡菁就附表所示邱宗秋之遺產,於108年11月13日所為 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8年11月19日所為分割繼 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2.被告邱俊傑、邱宏信應 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土地,於108年11月19日所為之分割 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邱宏信、邱俐綺則以:對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沒 有意見,因被告無力償還欠款。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被告邱雪真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曾到庭陳述: 對遺產分割協議書之真正不爭執。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四、被告邱俊傑、邱怡萍、邱怡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 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4條第1 項、第245條定有明文。上開撤銷權除斥期間經過與否,為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查本件原告係於111年7月18日調 取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土地登記謄本,始發現邱俐綺以外 之繼承人邱俊傑、邱宏信就被繼承人邱宗秋之遺產辦理分割
繼承,有原告提出之地籍資料查詢系統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7頁),則原告於111年11月21日提起本訴行使撤銷權( 見本院卷第7頁),未逾1年或10年之除斥期間,合先敘明。 ㈡次按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否認繼承對其發 生效力之意思表示,即消滅繼承效力之單獨行為。而拋棄因 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係於繼承開始後,未於法定期間拋棄繼 承權,嗣就其已繼承取得之財產予以拋棄,與拋棄繼承權之 性質迥然有別。又繼承權之拋棄,固不許債權人依民法第24 4條第1項規定撤銷之。惟如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而將 繼承所得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 協議,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判決意旨參 照)。再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 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 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 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查原告主張被告邱俐綺積欠其503,00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 償,邱俐綺名下並無財產可供執行;及被繼承人邱宗秋死亡 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為被告共同繼承,被告均未拋 棄繼承;暨被告邱俊傑、邱宏信、邱俐綺、邱雪真、邱怡萍 、邱怡菁於108年11月13日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為遺產分割 協議,將附表編號8現金800元,分歸邱俐綺、邱雪真、邱怡 萍、邱怡菁、邱張蔗共同取得,此外其餘遺產均分歸邱俊傑 、邱宏信繼承,邱俊傑、邱宏信並已於108年11月19日就附 表編號1至3所示土地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等情(邱宗秋之 繼承人原含配偶邱張蔗在內,邱張蔗並與被告共同為遺產分 割協議及分割繼承行為,然因邱張蔗已於起訴前之109年12 月27日死亡,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 頁,自無庸以其為被告,故本判決就其與被告共同所為之上 開行為,以下均略稱為被告間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 ,業據原告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8號民事 判決、確定證明書、邱俐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 11至15、31、107至11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 邱宗秋之繼承人並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事件,及向嘉義縣水上 地政事務所調取被告就被繼承人邱宗秋之遺產辦理分割繼承 登記資料查明屬實(見本院卷第139至143、57至101頁)。 而被告邱宏信、邱俐綺、邱雪真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均陳述 對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72、194
至195頁),其他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 之前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邱俐綺與其他被告於108年11月1 3日就如附表所示遺產全部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 及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土地於108年11月19日所為之分割繼 承登記物權行為,自屬被告邱俐綺與其他被告間所為不利於 己之分割協議,而有害及原告對被告邱俐綺之債權。揆諸上 開說明,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請求撤銷被告 間就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就附 表編號1至3所示土地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 被告邱俊傑、邱宏信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土地,於108 年11月19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即屬有據。 ㈣又被繼承人邱宗秋之遺產中附表編號4、5、6之建物,係未保 存登記建物,此見被告邱俊傑、邱宏信雖分割繼承取得上開 建物,惟並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即明(見本院卷第63、 67至69頁)。則上開未保存登記建物既無從為所有權移轉登 記,當亦無塗銷登記之問題,此部分由本院撤銷被告間之遺 產分割協議行為即為已足。
㈤而邱俐綺、邱雪真、邱怡萍、邱怡菁、邱張蔗固共同分配附 表編號8之遺產現金800元,有遺產分割協議書在卷可參(見 本院卷第67頁),然此現金800元數額甚微,與其他遺產相 較(其他遺產總額為7,342,500元,計算式:7,343,300元-8 00元=7,342,500元,見本院卷第69頁),價值差異甚鉅,尚 難認邱俐綺有按應繼分受分配之情形。是邱俐綺與其他被告 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仍屬無償行為,洵堪認定。六、綜上所述,被告邱俐綺就已繼承取得之被繼承人邱宗秋所遺 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與被告邱俊傑、邱宏信、 邱雪真、邱怡萍、邱怡菁為不利於己之遺產分割協議,既已 害及原告對被告邱俐綺之債權,則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遺產全部於108年11 月13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就附表編號1至3所 示土地於108年11月19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應 予撤銷;被告邱俊傑、邱宏信並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土 地,於108年11月19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編號 邱宗秋之遺產 權利範圍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4 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0號房屋 (未保存登記建物) 全部 5 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號房屋 (未保存登記建物) 全部 6 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號房屋 (未保存登記建物) 全部 7 中埔鄉農會(活存):346,802元 - 8 現金:800元 - 9 機車L7A-375: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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