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47號
CYDV,111,訴,447,20230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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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志森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璿智國際寵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該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4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前開裁定已經於112年4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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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璿智國際寵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