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送達代收人 郭士豪
被 告 陳彥宏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嘉簡字第294號(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
10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