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93號
CYDM,112,易,193,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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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易字第193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美蓉


被 告 石蕙綸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2639 號)經本院改行通常
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
2年5 月18日上午09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李彩娥
通 譯 林虹儀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石蕙綸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 人工作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馮美蓉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 人工作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馮美蓉與石蕙綸均明知其等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外國人 就業服務之業務,亦均明知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 人工作,竟共同意圖營利,基於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之犯意聯絡而接續為下列行為:㈠馮美蓉經石蕙綸轉介,於 民國111 年6 月16日至同年月22日,媒介越南籍移工TRAN OOO OOO (已於111 年7 月8 日遣送出境)予郭○○○,以日 薪新臺幣(下同)2400元為報酬,在址設嘉義市○區○○路000 號嘉義基督教醫院(下稱嘉基醫院),從事照護郭○○之工 作,依約定石蕙綸可以取得每日2400元中之100 元為報酬, 依約定馮美蓉可以取得上開每日2400元中之300 元為仲介之



報酬。㈡馮美蓉於111 年6 月18日至同年月19日,媒介越南 籍移工HOANG OOO OOOO(111年7 月27日已被註記為失聯移 工)予林○○,以日薪2400元為報酬,在嘉基醫院,從事照護 林○○○之工作。依約定馮美蓉可以取得上開每日2400元中之4 00 元為仲介之報酬。㈢馮美蓉經石蕙綸轉介,於111 年6 月 18日至同年月22日,媒介越南籍移工PHAM OOO OOO(已於11 1 年7 月20日遣送出境)予莊○○,以日薪2400元之報酬,在 嘉基醫院,從事照護朱○○之工作。依約定石蕙綸可以取得每 日2400元中之100 元為仲介之報酬、馮美蓉可以取得每日24 00元中之300 元為仲介之報酬。㈣馮美蓉於111 年6 月21日 至同年月22日,媒介越南籍移工LE OOO OO O (已於111 年 7 月6 日遣送出境)予游○○,以日薪2400元之報酬,在嘉基 醫院,從事照護劉○○之工作。依約定馮美蓉可以取得上開每 日2400元中之400 元為仲介之報酬。
三、處罰條文:就業服務法第45條、同法第64條第2 項、刑法第 41條第1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 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七、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銘瑩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李彩娥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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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