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112年度,165號
CYDM,112,嘉交簡,165,2023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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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嘉交簡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議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
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內之誤載 ,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茲更正 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附表:
欄 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記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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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