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85號
CYDM,112,單禁沒,85,202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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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獻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06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壹點伍伍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獻霆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67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所扣案之大麻1包(驗餘淨重為1.5584公克 )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出具之鑑驗書1份附 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又大麻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並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大麻,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觀察、勒戒,並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93號裁定送勒 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煙 草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大麻成分(驗餘淨重為1.5584公 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附卷可佐(毒偵 卷第24頁),上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 、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 之。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包裹上開大 麻之包裝袋1只,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 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沒收銷燬之。至取樣鑑驗 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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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