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侯鴻彰
被 告 陳韋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42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7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請准供擔保宣告為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因為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依法提起本訴,請求損害賠償。二、被告方面:未作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 第42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 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