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陳淑貞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曾志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許可聲請人陳淑貞就受監護人曾志豪所繼承如附表所示被繼 承人曾木村之遺產,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人曾志豪依附表所 示之「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與其他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協 議為處分。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188號裁定,選定聲 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人曾志豪之監護人,因辦理爺爺曾木 村繼承乙案,為相對人之利益,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 條第1、2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許可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 動產之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監宣字 第188號民事確定證明書影本、戶籍登記簿影本、被繼承 人曾木村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影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存款餘額證明書等件為證。而相 對人前經本院以111年監宣字第188號裁定相對人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陳淑貞為其監護人,而聲請人已 會同本院前開裁定所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曾瓊瑤 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 第49號受理審查後准予備查在案,業依職權調取本院111 年度家監宣字第188號監護宣告事件、112年度家監宣字第 49號報告及陳報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應堪認定。(二)遺產有不動產者,遺產分割性質上為處分行為,相對人為 被繼承人曾木村之繼承人,聲請人欲代理相對人辦理被繼
承人之遺產分割,自應經法院許可。茲審酌相對人之應繼 分為1/16,而被繼承人曾木村所遺之遺產,依上開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核定之7筆之土地、2筆之建物、6筆之存款, 依上開免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曾木村之遺產總價額共計 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相對人應分得價值約為0000 000元,而依聲請人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之分割 方式以觀,相對人所分得總價額(含土地及存款)約為00 00000元,顯已逾相對人按應繼分比例所應分得之價值, 並未侵害相對人之應繼分,且對相對人並無不公,而無不 利於相對人之情事,係符合相對人之利益。
(三)綜上,聲請人請求許可其就受監護人曾志豪所繼承如附表 所示之被繼承人曾木村之遺產,代理受監護人曾志豪與其 他繼承人分割而為處分,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 上開免稅證明書及遺產協議分割書所載如附表編號10、12 、14之餘額原為68623元、98762元及178525元,現餘額已 變更為68805元、201204元及167324.5元,依照本件遺產 分割原則,自應將該變更後之上開存款餘款分配予相對人 ,始為合適,併予說明。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附表:
編號 種 類 遺產明細及價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地號土地(面積38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8/192,價額32395元) 由繼承人曾國建取得 2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64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8/192,價額218060元) 由繼承人曾國建取得 3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85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1,價額0000000元) 由繼承人曾國建取得應有部分9654/9854,由繼承人曾禎蓉取得應有部分200/9854 4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613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價額0000000元) 由繼承人曾雅琪取得應有部分1/8,由相對人曾志豪取得應有部分1/8,由繼承人曾瓊瑤取得應有部分1/8,由繼承人曾智群取得應有部分1/8 5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500.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1,價額0000000元) 由繼承人曾國建取得應有部分1/2,由繼承人曾國漢取得應有部分1/2 6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610.3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1,價額0000000元) 由繼承人曾國建取得 7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610.3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1,價額0000000元) 由繼承人曾國漢取得 8 建物 南投縣○○市○○○○段000○號(面積203.39平方公尺,門牌號碼:南投縣○○市○○路000號,應有部分1/1,價額357700元) 由繼承人曾國漢取得 9 建物 南投縣○○市○○○○段000○號(面積203.45平方公尺,門牌號碼:南投縣○○市○○路000號,應有部分1/1,價額357700元) 由繼承人曾國建取得 10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木村,餘額新臺幣(下同)68805元 由相對人曾志豪取得 11 存款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戶名曾木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餘額5931元 由繼承人曾禎蓉取得 12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木村,餘額201204元 由相對人曾志豪取得 13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木村,定期存款金額800000元 由相對人曾志豪取得 14 存款 南投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木村,餘額167324.5元 由相對人曾志豪取得 15 存款 南投市農會,戶名曾木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定期存款金額300000元 由相對人曾志豪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