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凃世鵬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洪健榜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聲請人 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 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此為書 狀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同法施行細 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洪健榜簽發之本票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惟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僅有聲請人姓名之影本 ,聲請人並未於其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 日通知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聲請狀正本,該通知業於112年 3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逾期 迄仍未補正,則依首開說明,本件聲請,顯不合法定程式要 件,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