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04號
NTDV,112,司促,2904,202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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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曜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傑斯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詔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50,00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500,000元,自民國111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450,000元,自112年5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500,000
元,自民國112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
算之利息;㈣新臺幣500,000元,自112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500,000元,自
民國112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
息;㈥新臺幣300,000元,自112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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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斯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斯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