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607號
NTDV,112,司促,2607,2023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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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豐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智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00,000元,及其中:㈠新臺
幣500,000元,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200,000元,自民國111年11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㈢新臺
幣200,000元,自民國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400,000元,自民國112年1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㈤新臺
幣300,000元,自民國111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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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