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498號
NTDV,112,司促,2498,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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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恆久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利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恆有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利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晉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利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寶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柏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16,36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4,343,180元,自民國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73,180元,自民國112年1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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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有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久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