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
原 告 向金花
訴訟代理人 黃瑋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向國政(兼被告田美珠之承受訴訟人)
向育娟(兼被告田美珠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松紫璇
被 告 向渟(兼被告田美珠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向玉真(兼被告田美珠之承受訴訟人)
向華(兼被告田美珠之承受訴訟人)
向志傑
向志堅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向蕙君
被 告 王韻潔
特別代理人 全春櫻
被 告 王慧霞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慧意
被 告 伍雨蕎(被告向雅萍、田美珠之承受訴訟人)
向宇恩(被告向雅萍、田美珠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伍榮吉
被 告 呂婉珍(被告向志豪之承受訴訟人)
向萱(被告向志豪之承受訴訟人)
向君威(被告向志豪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一人
特別代理人 馬忠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由伍雨蕎、向宇恩為被告向雅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二、本件應由呂婉珍、向萱、向君威為被告向志豪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三、本件應由向國政、向育娟、向玉真、向華、向渟、伍雨蕎、 向宇恩為被告田美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5條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
二、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案件,因被告向雅萍於本件訴訟繫屬 中之民國111年10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伍雨蕎、向宇恩 ;被告向志豪亦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12年1月10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呂婉珍、向萱、向君威;被告田美珠亦於本件訴訟 繫屬中之112年1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向國政、向育娟、 向玉真、向華、向渟、伍雨蕎、向宇恩等情,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 全戶基本資料、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經原告具 狀聲請由伍雨蕎、向宇恩為被告向雅萍之承受訴訟人;由呂 婉珍、向萱、向君威為被告向志豪之承受訴訟人;由向國政 、向育娟、向玉真、向華、向渟、伍雨蕎、向宇恩為被告田 美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揆諸前開規定,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