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38號
NTDV,111,家繼訴,38,2023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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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
原 告 向金花


訴訟代理人 黃瑋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向國政(兼被告田美珠之承受訴訟人)


向育娟(兼被告田美珠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松紫璇
被 告 向渟(兼被告田美珠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向玉真(兼被告田美珠之承受訴訟人)


向華(兼被告田美珠之承受訴訟人)


向志傑

向志堅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向蕙君

被 告 王韻潔

特別代理人 全春櫻

被 告 王慧霞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慧意

被 告 伍雨蕎(被告向雅萍田美珠之承受訴訟人)


向宇恩(被告向雅萍田美珠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伍榮吉

被 告 呂婉珍(被告向志豪之承受訴訟人)


向萱(被告向志豪之承受訴訟人)


向君威(被告向志豪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一人
特別代理人 馬忠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由伍雨蕎、向宇恩為被告向雅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二、本件應由呂婉珍、向萱、向君威為被告向志豪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三、本件應由向國政、向育娟、向玉真、向華、向渟伍雨蕎、 向宇恩為被告田美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5條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
二、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案件,因被告向雅萍於本件訴訟繫屬 中之民國111年10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伍雨蕎、向宇恩 ;被告向志豪亦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12年1月10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呂婉珍、向萱、向君威;被告田美珠亦於本件訴訟 繫屬中之112年1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向國政、向育娟、 向玉真、向華、向渟伍雨蕎、向宇恩等情,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 全戶基本資料、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經原告具 狀聲請由伍雨蕎、向宇恩為被告向雅萍之承受訴訟人;由呂 婉珍、向萱、向君威為被告向志豪之承受訴訟人;由向國政 、向育娟、向玉真、向華、向渟伍雨蕎、向宇恩為被告田 美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揆諸前開規定,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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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