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修維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
字第110、111、112、113、114、115、116號;110年度偵字第40
52號),及移送併辦審理(110年度偵字第6427號、111年度偵字
第3130、498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0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修維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修維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由他人使用, 可能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 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之去向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8、9 月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子軼」之人接洽,並約 定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對價出租帳戶,而在臺北 市○○區○○路000巷00號,將其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提供給「林子軼」及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獲得1萬元之 報酬。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帳戶資料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附表編 號1至18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被害人,致 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8所示匯款時間,分別 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詐欺集團成員 即將款項提領,達到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目 的。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劉修維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附表編號1至18「證據」欄所示之證據。三、論罪科刑:
㈠金融機構開設帳戶、請領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係針對
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使用,具有強烈之屬人 性格,而金融帳戶作為個人理財工具,申請開設並無任何特 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得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及提供個人身 分證明之方式申請取得,且同一人均得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 請數個存款帳戶使用,乃眾所周知之事實;苟見有不詳人士 向他人蒐集金融帳戶使用,自屬可疑。況且近年來社會上各 式詐財手段迭有所聞,被告對此尚難全然諉為不知。故被告 對於擅將本案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與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極可能遭濫用於對不特定人訛詐財物,作為收受後領 取被害人遭詐騙所匯款之贓項,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並使偵 查機關不易循線偵查一節,應有所預見,竟仍為之,主觀上 顯有容認前揭犯罪事實發生之意欲,故被告確有幫助他人利 用本案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㈡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 使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 ,並指示其等分別匯款至本案帳戶內,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 行,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自帳戶提領後即達掩飾犯罪所得去向 之目的,被告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 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可參)。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提供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使詐欺 集團之成員得持以詐欺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不同被害人 ,其被害人雖有數人,惟被告一行為同時提供本案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同時觸犯數個幫助詐 欺取財罪與數個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白本案全部犯行,應依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 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並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
㈤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詐欺 成員,而使該金融帳戶成為詐欺成員收取柳旺昇、黃怡華、 蕭裕璋、李政翮、謝明修(即附表編號14至18之被害人)被 詐騙款項之行為,分別以110年度偵字第6427號、111年度偵
字第3130、498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05號案件移送本院併 辦,因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併予審理。 ㈥本院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將本案帳戶 提供他人使用,容任他人以該帳戶作為犯罪之工具,助益他 人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作用,造成執法機 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坦承犯 行,且與到庭之被害人嚴永倫、吳宇倫、黃怡華等3名被害 人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3份可參(本院卷二第171至180 頁),就其餘被害人未達成和解或調解,仍未賠償;兼衡各 被害人所受損害數額,暨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 濟狀況勉持,從事藝術品雕刻,一人獨居,母親癌症末期住 院治療中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卷二第162頁)等一切量 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法定 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 科罰金之罪,是被告本件所受刑之宣告,不得為易科罰金之 諭知。
四、沒收:
㈠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1萬元,固據其於偵查中供述明確(偵八 卷第47頁),然被告既已與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業如前述 ,倘被告依調解內容履行,則被告賠償前開被害人之金額已 逾其實際所獲之不法利益,本院認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 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犯罪所得, 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就被告所獲犯罪所得1萬元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
㈡又本案被害人等遭詐欺而匯入本案帳戶之贓款,係由取得帳 戶資料之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所提領,非屬被告所有,亦非被 告事實上取得、支配之財物。是被告就以本案帳戶所隱匿之 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 條第1項規定,就詐欺集團成員利用本案帳戶所隱匿之財物 ,對被告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鄭文正、王元隆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孟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芳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 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 1 謝宗佑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1日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結識謝宗佑,以假投資方式,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謝宗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劉修維名下本案帳戶。 109年11月5日20時53分、 同日20時54分 2萬9000元、 1000元 1.告訴人謝宗佑警詢之證述(偵一卷第11至12頁) 2.轉帳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320446號函暨檢附劉修維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5頁;警二卷第10至33頁) 3.告訴人謝宗佑報案資料(偵一卷第13至15、34至37、46頁) 2 黃佳源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初透過交友軟體OMI結識黃佳源,以假投資方式,佯稱投資外匯美金獲利匯回云云,致告訴人黃佳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劉修維名下本案帳戶。 109年11月5日13時35分、 同日13時57分 20萬元、 12萬元 1.告訴人黃佳源警詢之證述(偵二卷第127至131頁) 2.轉帳明細、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320446號函暨檢附劉修維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145至146頁;警二卷第10至33頁) 3.告訴人黃佳源報案資料(偵二卷第123、132至153頁) 3 紀俊宇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5日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結識紀俊宇,以假投資方式,佯稱投資外匯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紀俊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劉修維名下本案帳戶。 109年11月5日17時18分、 同日17時19分 10萬元、 10萬元 1.告訴人紀俊宇警詢之證述(偵三卷第7至10頁) 2.轉帳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320446號函暨檢附劉修維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7頁;警二卷第10至33頁) 3.告訴人紀俊宇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三卷第52至92頁) 4 嚴永倫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27日透過交友軟體Eatgether結識嚴永倫,以假投資方式,佯稱外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嚴永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劉修維名下本案帳戶。 109年11月4日20時17分 20萬元 1.告訴人嚴永倫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8至11頁) 2.轉帳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320446號函暨檢附劉修維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33頁;警二卷第10至33頁) 3.告訴人嚴永倫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一卷第12至42頁) 5 曾昱章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底透過交友軟體乾杯結識曾昱章,以假投資方式,佯稱投資理財智匯平台云云,致被害人曾昱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劉修維名下本案帳戶。 109年11月9日12時58分、 同日12時59分 5萬元、 5萬元 1.被害人曾昱章警詢之證述(警二卷第5至9頁) 2.轉帳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320446號函暨檢附劉修維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二卷第56、10至33頁) 3.被害人曾昱章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二卷第34至60頁) 6 蔡和利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4日透過交友軟體Partying結識蔡和利,以假投資方式,佯稱FPS-APP投資理財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蔡和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劉修維名下本案帳戶。 109年11月4日20時38分 6000元 1.告訴人蔡和利警詢之證述(警三卷第1至3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320446號函暨檢附劉修維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0至33頁) 3.告訴人蔡和利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三卷第45至48頁) 7 吳宇倫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底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吳宇倫,以假投資方式,佯稱購買黃金投資理財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宇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劉修維名下本案帳戶。 109年11月4日19時49分、 同年11月5日20時0分(起訴書少列此筆應予補充) 3000元、 1萬元 1.告訴人吳宇倫警詢之證述(警三卷第4至7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320446號函暨檢附劉修維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1頁;警二卷第10至33頁) 3.告訴人吳宇倫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三卷第49至55頁) 8 蔡曜任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31日透過交友軟體JD結識蔡曜任,以假投資方式,佯稱購買外匯投資云云,致告訴人蔡曜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劉修維名下本案帳戶。 109年11月5日1時41分、 同年11月5日18時34分、 同年11月5日18時35分、 同年11月5日21時2分 3000元、 6000元、 6000元、 3萬元 1.告訴人蔡曜任警詢之證述(警三卷第8至11頁) 2.轉帳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320446號函暨檢附劉修維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6至57頁;警二卷第10至33頁) 3.告訴人蔡曜任報案資料(警三卷第56至60頁) 9 徐盛傑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22日透過交友軟體Partying結識徐盛傑,以假投資方式,佯稱投資外匯理財網站云云,致告訴人徐盛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劉修維名下本案帳戶。 109年11月6日16時6分、 同年11月6日16時8分 4萬5000元 4萬5000元 1.告訴人徐盛傑警詢之證述(警三卷第12至14頁) 2.轉帳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320446號函暨檢附劉修維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三卷第66頁;警二卷第10至33頁) 3.告訴人徐盛傑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三卷第61至67頁) 10 楊家銘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初透過交友軟體Partying結識楊家銘,以假投資方式,佯稱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楊家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劉修維名下本案帳戶。 109年11月6日19時39分 3500元 1.被害人楊家銘警詢之證述(警三卷第12至14頁) 2.存摺交易明細、轉帳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320446號函暨檢附劉修維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三卷第69頁;警二卷第10至33頁) 3.被害人楊家銘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三卷第68至108頁) 11 李濬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6日在澳匯網路平台以外匯買賣方式,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劉修維名下本案帳戶。 109年11月6日20時44分 2萬9000元 1.被害人李濬警詢之證述(警三卷第20至22頁) 2.存摺交易明細、轉帳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320446號函暨檢附劉修維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三卷第113至115頁;警二卷第10至33頁) 3.被害人李濬報案資料(警三卷109至116頁) 12 許展嘉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26日透過交友軟體LEMO結識許展嘉,以假投資方式,佯稱投資理財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展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劉修維名下本案帳戶。 109年11月5日19時10分、 同年11月5日19時12分 5萬元、 5萬元 1.告訴人許展嘉警詢之證述(偵七卷第33至37頁) 2.轉帳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320446號函暨檢附劉修維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七卷第49頁;警二卷第10至33頁) 3.告訴人許展嘉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七卷第39至58頁) 13 劉智杰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6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劉智杰,以假投資方式,佯稱外匯投資FED網站云云,致告訴人劉智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劉修維名下本案帳戶。 109年11月5日19時19分、 同年11月6日17時44分 3萬元、 3萬元 1.告訴人劉智杰警詢之證述(偵十五卷第13至15頁) 2.存摺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320446號函暨檢附劉修維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五卷第39至41頁;警二卷第10至33頁) 3.告訴人劉智杰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十五卷第32至49、68至119頁) 14 柳旺昇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日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柳旺昇,以假投資方式,佯稱投資DCM戴盛客服云云,致告訴人柳旺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劉修維名下本案帳戶。 109年11月6日15時57分 3萬元 1.告訴人柳旺昇警詢之證述(警四卷第54至59頁) 2.轉帳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320446號函暨檢附劉修維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68頁;警二卷第10至33頁) 3.告訴人柳旺昇報案資料(警四卷第61至81頁) 15 黃怡華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21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黃怡華,以假投資方式,佯稱投資智匯客服云云,致告訴人黃怡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劉修維名下本案帳戶。 109年11月4日20時17非 15萬元 1.告訴人黃怡華警詢之證述(警五卷第28至34頁) 2.轉帳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320446號函暨檢附劉修維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44頁;警二卷第10至33頁) 3.告訴人黃怡華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五卷第36至50頁) 16 蕭裕璋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7日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結識蕭裕璋,以假投資方式,佯稱投資外匯操作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蕭裕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劉修維名下本案帳戶。 109年11月9日1時57分 2萬5000元 1.告訴人蕭裕璋警詢之證述(警五卷第1至5頁) 2.轉帳明細擷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320446號函暨檢附劉修維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20至21頁;警二卷第10至33頁) 3.告訴人蕭裕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五卷第7至27頁) 17 李政翮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日透過LINE結識李政翮,以假投資方式,佯稱投資外幣云云,致告訴人李政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存款右列金額至劉修維名下本案帳戶。 109年11月6日21時5分 1萬2000元 1.告訴人李政翮警詢之證述(偵十九卷第17至19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320446號函暨檢附劉修維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九卷第24頁;警二卷第10至33頁) 3.告訴人李政翮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十九卷第16至43頁) 18 謝明修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日透過交友軟體拍拖結識謝明修,以假投資方式,佯稱投資外幣云云,致告訴人謝明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劉修維名下本案帳戶。 109年11月6日16時12分; 同日20時44分 3萬元、 3萬1800元 1.告訴人謝明修警詢之證述(偵十九卷第45至46頁) 2.存摺交易明細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320446號函暨檢附劉修維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十九卷第47至49頁;警二卷第10至33頁) 3.告訴人謝明修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十九卷第44至82頁) 【卷宗對照表】:
卷宗名稱 簡稱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基警二分偵字第1090217701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一卷 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嘉中警偵字第1100008139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二卷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三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新北警汐刑字第1104260718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四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100034747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五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45號偵查卷宗 偵一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46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89號偵查卷宗 偵三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13號偵查卷宗 偵四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90號偵查卷宗 偵五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40號偵查卷宗 偵六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48號偵查卷宗 偵七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10號偵查卷宗 偵八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11號偵查卷宗 偵九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12號偵查卷宗 偵十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13號偵查卷宗 偵十一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14號偵查卷宗 偵十二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15號偵查卷宗 偵十三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16號偵查卷宗 偵十四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52號偵查卷宗 偵十五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427號偵查卷宗 偵十六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05號偵查卷宗 偵十七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05號偵查卷宗 偵十八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30號偵查卷宗 偵十九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83號偵查卷宗 偵二十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2號刑事卷宗 本院卷一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刑事卷宗 本院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