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09號
NTDM,112,訴,109,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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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宏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9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起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宏明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謝宏明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 得非法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1日17時30分許,在南 投縣○○鄉○○路000○00號「台糖加油站」對面之產業道路,以 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入注射針筒加水稀釋後注射手臂 靜脈血管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謝宏明另案通緝中,為警於同日18 時55分許,在南投縣○○鄉○○村○○巷00○0號前查獲,經警徵得 其同意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謝宏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1日報告編號2B080090 號、採驗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委託驗尿液代 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1年6 月8日因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查。被告於前述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為本案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 2項規定追訴處罰。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 行為,分別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的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五、被告謝宏明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 訴字第1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年確定(下稱第①案)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15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下稱第②案);又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4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 、10月、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下稱第③案) ;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8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④案);上開①至④案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下稱甲 案);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72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1年、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下稱乙案)。被告入監接續執行甲、乙案,於108年11月6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9年12月4日保護管 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衡酌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所犯前開構成累犯案件,包 含多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與本案罪質相同,顯見被 告未能記取前案執行教訓,有其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 力甚為薄弱,是認被告本案犯行,倘加重其最低法定本刑, 尚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六、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的前科紀錄,經觀察、勒 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不知抗拒毒品誘惑,再犯本 案,然戒除毒癮之意志不堅,往往與心理依賴有關,施用毒 品僅戕害自身健康,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本質不同,具 有「病犯人」性質,刑事政策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 矯治,刑罰目的僅在促進其復歸社會以及被告坦認犯行的犯 後態度,本院審理時自陳國中畢業,經濟狀況勉持,之前從 事農工,與家人同住,父母已經都70多歲希望早日出監照顧 父母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 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簡汝珊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孟賢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芳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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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