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金簡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稚樺
選任辯護人 林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3531、3778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090、4091、449
2、5026、7962、8432號、112年度偵字第605號),因被告自白
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蘇稚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蘇稚樺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個人身分證件資料予他人使用 ,可能淪為犯罪工具,而幫助詐欺人員從事詐欺取財犯罪, 且作為詐欺人員詐取財物後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 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幫 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中旬某 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 正面照片及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照片等資料,給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LINE暱稱「安琪」之人。嗣詐欺人員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以蘇稚樺之個人 資料及本案帳戶資料,向MaiCoin平台及幣託(BitoEx)虛 擬貨幣交易平台註冊會員、申辦虛擬貨幣錢包,並綁定本案 帳戶作為扣款帳戶,再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詐騙附表所 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以附表所示之繳費過程,代繳蘇 稚樺於附表所示平台之會員帳號所購買之虛擬貨幣交易款項 ,且購得之虛擬貨幣並即遭提領。
二、上開犯罪事實,據被告蘇稚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復經 證人即告訴人林昶志、莊惠騏、陳東樟、杜怡靚、楊崇玄、 黃億河、石子欣、陳建圭、吳承翰、林祐全、黃耀廷、劉孟 勳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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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839022203號函暨函附資料在卷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僅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個人身分證件等資料予他人使用 ,並無證據足證被告對本案詐欺人員之人數是否為3人以上 有所認識或預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基於單一幫助之犯意,交付本案帳戶、個人身分證件等 資料予他人使用,幫助他人詐得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產,並使 他人得透過購買、提領虛擬貨幣之方式,達成掩飾、隱匿贓 款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 助洗錢罪處斷。
㈢又被告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涉犯本件 幫助洗錢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法遞減之。
㈣又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90、4091、4492、50 26、7962、8432號、112年度偵字第605號移送併辦事實與起 訴事實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本院審酌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雖因部分告訴人和被害人 經本院傳喚後未到庭而未能達成調解,然已與告訴人黃億河 和黃耀廷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害,再考量附表所示之人所受損 害數額、被告本案提供之資料數量,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 陳高中畢業、目前從事保險業、經濟勉持、要扶養父母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次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章,惟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被告並非直 接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正犯,犯罪情節及惡性較輕微 ,再被告除因部分告訴人、被害人經本院多次傳喚後未到庭 表示意見而終未能成立調解外,已與告訴人黃億河和黃耀廷 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害,堪認被告確有積極賠償意願,是本院 認被告經此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對其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是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另為確保被告能記取教訓,且 於緩刑期間內能深知警惕戒慎自己之行為,並得以知曉尊重
法治之觀念,是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 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 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被告自陳本案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被告賠 償予告訴人黃億河和黃耀廷之金額已超過其犯罪所得2000元 ,是倘就被告前開犯罪所得再予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 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改行簡易程序前由檢察官石光哲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廖秀晏、陳豐勳移送併辦,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繳費經過 繳費時間 繳費金額 (新臺幣) 平台名稱 1 林昶志 (有提告) 詐欺人員以IG邀約林昶志加入傳奇彩票網站,又以LINE暱稱「菲菲」、「Rob」向林昶志佯稱下注操作錯誤造成公司損失、要求賠償,並傳送超商繳費條碼,致林昶志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至超商繳費右列所示金額。 111年1月20日16時11分許 2萬元 MaiCoin 2 莊惠騏 (有提告) 詐欺人員先於110年12月2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上刊登「斜槓經濟日薪5筆」之不實訊息,莊惠騏瀏覽該訊息、點擊連結後即與LINE暱稱「EGMAX客服中心」加為好友,復向莊惠騏佯稱需先註冊最低新臺幣(下同)5000元,並傳送超商繳費條碼,致莊惠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至超商繳費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12月21日20時36分許 5000元 MaiCoin 3 陳東樟 (有提告) 詐欺人員介紹陳東樟投資比特幣,並傳送超商繳費條碼,致陳東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至超商繳費右列所示金額。 111年1月12日20時30分許 3000元 MaiCoin 4 杜怡靚 (有提告) 詐欺人員以臉書暱稱「霏霏」向杜怡靚佯稱可幫忙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但因被系統鎖住,需至超商繳費,始能解鎖將獲利領出,致杜怡靚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至超商繳費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12月8日19時21分許 1萬6030元 1萬8030元 1萬7030元 1萬9030元 幣託 5 楊崇玄 詐欺人員以LINE暱稱「Amber專員」向楊崇玄介紹投資平台,並佯稱一天可獲利1000至5000元,並傳送超商繳費條碼以供儲值,致楊崇玄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至超商繳費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12月10日13時44分許 1530元 幣託 6 黃億河 (有提告) 詐欺人員在臉書上刊登「投資賺錢為前提」之不實訊息,並以IG向黃億河介紹投資、操作平台之方式,復要求以代碼繳費加入會員及投資,致黃億河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至超商繳費右列所示金額。 111年1月12日21時55分許 1萬7000元 MaiCoin 7 石子欣 (有提告) 詐欺人員於110年12月某日於YOUTUBE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石子欣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萬信理財M.M.A.S」之好友,詐欺人員復以投資為由傳送超商繳費條碼,致石子欣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至超商繳費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12月30日18時許 2萬元 MaiCoin 110年12月30日18時4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8時15分許 8000元 8 陳建圭 (有提告) 詐欺人員於110年11月22日前某時,在GOOGLE刊登不實兼職廣告,陳建圭瀏覽訊息後與該廣告客服人員聯繫,該客服人員以註冊網站需先加入本金、獲利後須繳交傭金等理由傳送超商繳費條碼,致陳建圭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至超商繳費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12月5日20時50分許 6030元 幣託 9 吳承翰 詐欺人員向吳承翰佯稱投資獲利只要步驟正確即有99%獲利,惟操作錯誤須賠償,並傳送超商繳費條碼以供儲值操作投資,致吳承翰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至超商繳費右列所示金額。 111年2月11日20時29分許 1萬元 MaiCoin 10 林祐全 (有提告) 詐欺人員向林祐全佯稱利用CHB景盛平台投資可以賺取費用,並傳送超商繳費條碼供匯錢投資,致林祐全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至超商繳費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12月3日18時17分許 1萬8030元 幣託 1萬5030元 1萬6030元 1萬7030元 1萬4030元 11 黃耀廷 (有提告) 詐欺人員以暱稱「哌」與黃耀廷網路交友,並佯稱借錢云云,致黃耀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12月25日19時17分許匯款4萬9000元至不知情之劉孟勳(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經劉孟勳依指示提領4萬元,於右列所示時間,至超商繳費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12月25日20時52分許 2萬元 MaiCoin 110年12月25日20時59分許 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