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附民字,112年度,32號
NTDM,112,投簡附民,32,202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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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投簡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林晶瑤
被 告 何亭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 年度投金簡字第37號)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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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