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50號
NTDM,112,單禁沒,50,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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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光評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緝字第6 6號被告羅光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臺灣南投 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然於另案即臺灣南投地方檢 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700號案件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 包(總驗前淨重1.04公克,總驗餘淨重0.96公克),係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且為被 告於前開案件施用毒品所剩餘者。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依本院104年度毒聲字第20號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年1月 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 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 定,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 用藥物實驗室104年4月1日調科壹字第10423007750號鑑定書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足認 前開扣案物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均為違禁物無訛,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之。又附著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 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 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包(驗餘總淨重0.96公克,含包裝袋10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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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