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能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能義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 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 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竟分別為下列犯行:㈠基於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6日上午8時許 ,在其南投縣○○鎮○○路00巷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 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再點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11年3月10日凌晨0時許,在其上址住處 ,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警於111年3月10日上午8時1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至其上址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塑膠藥鏟1支、分裝袋2包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白色粉末1包、殘渣罐1罐及殘渣袋1 包等物(前揭第3樣扣案吸食器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後3樣 物品則含海洛因殘渣或微量海洛因,均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復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採集被告尿液送驗, 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知上情 。㈡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11年3月20日上午9 時許,在其上址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 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同日晚間8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某處,以將 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再點火燒烤後吸食所產 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被告 於111年3月21日晚間7時20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行經南投縣埔里鎮隆生路與河南路交岔路口,因未 戴口罩及安全帽帽扣未扣為警攔檢盤查,被告見狀欲騎乘前 揭機車逃離而經警壓制,隨即自其口袋發現白色粉末1包, 經被告同意受搜索後,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小包( 送驗淨重11.57公克,驗餘淨重11.53公克,純質淨重5.08公
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送驗淨重3.1068公 克,驗餘淨重3.0817公克,前揭6小包扣案毒品另行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及白色粉末1包等物,復經徵得被告同意於同日 晚間8時30分許採尿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㈢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7月10日某時許,在其上址 住處內,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11年7月12日上午8 時55分許為警採尿之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不含公權 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1次。嗣經警於111年7月12日上午6時50分許,執行營 業處所臨檢勤務而至桃園市○○區○○街000號麗莊旅館210號房 臨檢,見桌上置有電子磅秤、尖頭剪刀及垃圾桶內有毒品吸 食器等物,隨即執行附帶搜索,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小包(第1包僅含徵量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8.52公克,驗 餘淨重8.37公克;第2包驗前淨重2.50公克,驗餘淨重2.44 公克,純質淨重0.6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小 包(驗前總毛淨重61.29公克,驗餘總毛重61.185公克,純 質淨重40.585公克,前揭11小包扣案毒品另行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安非他命玻璃球1組、安非他命玻璃球1包、香菸1 支、磅秤1個、分裝袋1組、木盒1個、削尖吸管1支、安非他 命吸食器鼻管2個等物,復經徵得被告同意於同日上午8時55 分許採尿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及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被告業於111年12月21日死亡,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0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51號、111 年度毒偵字第12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 等物,經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 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已於111年12月21日死亡,而經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02號、111年 度毒偵字第35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247號為不起訴處分等 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該案不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111毒偵302號卷 第112頁、第121-122頁)在卷可證。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至4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鑑驗後,分別鑑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 年3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274號鑑驗書及臺灣南投地方 檢察署111年度保字第509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111毒偵302 號卷第3頁、第10-11頁)在卷可佐。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物,分別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 藥物實驗室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分別鑑驗出含 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6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 12301294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30日 草療鑑字第1110300504號鑑驗書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安保字第74號、111年度毒保字第47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111毒偵351號卷第6頁、第8頁、第11頁、第13頁)在卷可 佐。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室鑑驗後,鑑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 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5830號 鑑定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字第5705號扣押物 品清單各1份(111毒偵4623號卷第183頁、第187頁)在卷可佐 。
㈤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驗其中4包後,鑑驗出均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1年8月17日及111年8 月25日分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 :DAB2156、DAB2013-1、DAB2013-3、DAB2013-5)及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安字第1894號、111年度安字第2026號 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111毒偵4623號卷第199頁、第201頁、 第249頁、第251頁、第253頁、第255頁)在卷可佐。 ㈥綜上所述,足認前開扣案物均屬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而 均為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附著毒品之包裝仍會殘留微量 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 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
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白色粉末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0.3351公克(淨重) 檢品用罄;驗餘數量:殘渣袋1只 含第一級毒品微量海洛因成分 3 殘渣罐1罐 檢品編號:B0000000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4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5 海洛因5小包 送驗數量:合計11.5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合計11.53公克(淨重)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6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3.106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0817公克(淨重)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7 海洛因2小包 1包 送驗數量:8.5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8.37公克(淨重) 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包 送驗數量:2.5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44公克(淨重)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8 甲基安非他命9小包 1包;毛重:1.86公克 1包;毛重:3.53公克 1包;毛重:3.60公克 送驗數量:3.30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267公克(淨重)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包;毛重:17.66公克 1包;毛重:11.48公克 1包;毛重:3.15公克 送驗數量:2.93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907公克(淨重)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包;毛重:18.31公克 1包;毛重:1.42公克 送驗數量:1.29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260公克(淨重)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包;毛重:0.28公克 送驗數量:0.09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089公克(淨重)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