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280號
NTDM,111,訴,280,2023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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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80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上訴書狀應敘述具 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349條、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 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 以裁定駁回,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 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俊昊因詐欺案件,經 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理程序, 並於民國112年2月22日以111年度訴字第280號刑事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判決正本於112年3月 1日合法送達於被告之南投縣○○鄉○○村○○巷00○0號住所,因 未獲會晤被告,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被告同居人即被告之母 張玉容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而於法 定上訴期間內之112年3月16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 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嗣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經本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正本於112年4月19日送達於被告前開 住所,因未獲會晤被告,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被告同居人即 被告之父陳榮秋收受,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 憑,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揆諸前揭說明 ,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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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