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305號
NTDM,110,訴,305,20230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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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竑儒(原名:林竑儒





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05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高竑儒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 於法定期間內之112年1月16日提起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並 未敘述上訴理由,僅泛稱提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亦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於112年3月17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上訴理由書狀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且該命補正之裁定 業於112年3月27日囑託監所長官送達於被告,此有送達證書 等件附卷為證。從而,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期間既於11 2年4月3日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 件上訴核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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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