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18號
NTDM,110,訴,118,2023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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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家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
日110年度訴字第118號、110年度原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家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8號、110年度原訴字第16號第 一審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送達與上訴人即被告 (下稱上訴人)杜家麗,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上 訴人不服上開第一審判決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2年1月18 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稱對判決不服,於法 定期間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有刑事上訴狀及 其上之本院郵件收文收狀章1份附卷可稽,其上訴狀內並未 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 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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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