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112年度,47號
TTEV,112,東小,47,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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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4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苡彤
被 告 陳心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629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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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