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許明印
被 告 俞尚佑即張尚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899元,及其中69,089元自民國111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