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112年度,31號
TTEV,112,東小,31,20230508,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小字第3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被 告 陳資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