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東小字第31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被 告 陳資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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